金融资产的特殊分类规定包括: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可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不得随意重分类,特定情况下可例外;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也不能随意重分类;因特殊情况需重分类时,应满足一定条件。这些规定有助于规范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保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一、初始确认时的特殊规定
企业在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初始确认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这类投资包括企业投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具体分录如下: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含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二、后续账务处理的特殊规定
1.确认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公允价值的后续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或反向)
3.不需计提减值准备。
三、终止确认时的特殊规定
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四、金融资产重分类的特殊规定
1.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得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三类金融资产之间,也不得随意重分类。
3.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例外:
a.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
b.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c.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这些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相关税收法规变更、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重大调整等。
以上内容,是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的详细解答。希望对学习金融知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