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但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同时,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其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一、基本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成立需满足一系列条件。
二、成立条件详解
1.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2.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因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发生的基础。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行为占有的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
3.债权与占有财产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需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也就是说,留置权的发生需与担保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特殊规定
1.企业间留置的特殊性: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若留置财产为可分物,其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规对留置权的定义、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留置权适用范围限制以及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特殊规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留置权的成立涉及多个条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与占有财产存在牵连关系,以及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等。同时,还需注意企业间留置的特殊性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限制。以上是对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的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