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损益确认的一般原则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考虑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方是否一致,以及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对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折旧额、摊销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不考虑潜在表决权对应的权益份额。此外,若被投资单位发行权益工具如可累积优先股,应将其股利予以扣除。得讯教育官方网站提供进一步的学习资源。
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需遵循以下投资损益确认的一般原则:
一、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的统一
1.当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方不一致时,应按投资方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确定被投资单位的损益。权益法下,将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视为一个整体,其整体损益应在一致的会计政策基础上确定。
二、资产价值的公允价值调整
2.在取得投资时,应以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考虑有关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是基于其持有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计算,而投资方则是基于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成本。在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需对上述因素进行调整。
三、不考虑潜在表决权
3.在确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时,不考虑潜在表决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
四、优先股股利的处理
4.若被投资单位发行了分类为权益的可累积优先股等权益工具,无论是否宣告分配优先股股利,投资方在计算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时,需将归属于其他投资方的累积优先股股利予以扣除。
投资损益确认的一般原则旨在确保投资的公允性和准确性,要求投资者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充分考虑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资产价值、潜在表决权以及优先股股利等因素,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反映投资的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