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的账务处理包括开办费的归集和摊销。开办费的归集涉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无形资产摊销等。开办费的摊销需按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处理,筹建期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开支、企业登记公证费用、筹措资本费用、人员培训费等。年终需进行纳税调整。得讯教育官网提供更多学习资料。
一、开办费的归集
筹建期间的账务处理首要关注开办费的归集。《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此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无论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二、开办费的摊销
关于开办费的摊销,会计制度和税法有不同的规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具体操作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三、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差旅费、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如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包括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的消化吸收费用、聘请专家的费用等。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如筹建期间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印花税以及经投资人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等。
筹建期间的账务处理涉及开办费的归集与摊销,需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企业财务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