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等而减免契税。特殊情况如以房产抵债、实物交换房屋、房屋赠与等也需缴纳契税。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范围的,应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契税的征税对象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由承受方交纳。这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也是契税的征税对象之一。除了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外,承受方还需要交纳契税。这指的是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赠与、交换或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三、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契税征税对象的另一重要部分。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即视为房屋买卖。以下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并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例如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四、房屋赠与和交换
房屋赠与的承受方应缴纳契税,而赠与方不需要。在房屋交换中,支付差价的一方需要缴纳契税。
除此之外,还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以及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等行为。在涉及这些交易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契税的缴纳,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原因而减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