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继续教育不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内,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支出未在人社部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不属于可扣除范围。但会计人员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注会及税务师资格发生的支出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学历继续教育每月可定额扣除400元,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定额扣除3600元。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并未取得相关证书,不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当中。该继续教育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能在个税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会计人员取得了初级、中级、高级、注会及税务师资格,这些资格相关的支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及标准如下: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可以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3.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以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对于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CPA继续教育不在税前扣除的范围内,但如果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其支出可以享受一定的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