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此外,特定情形下如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更多内容可前往得讯教育官方网站学习。
一、特定排放场所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以及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因此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环境保护税。
二、监测数据计算问题
对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如果纳税人在一个月内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水污染物则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特殊情况下的不缴纳情形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对于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主要包括向依法设立的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贮存处置行为、特殊行业的纳税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对于纳税人而言,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行为符合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以合理合规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