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等,不包括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发生的价值,涉及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进行明细核算。得讯教育官方网站提供更多相关知识学习。
一、问题引出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是否应被视作销售行为,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结合相关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深入探讨。
二、详细解答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才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若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则在本科目核算;否则,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并不属于上述视同销售的行为,不需要被视作销售。
三、总结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视同销售,这一行为不符合税务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应依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规定进行。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想要学习更多知识,可前往得讯教育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