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物权已经消失,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他物权。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这些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再存在。
在债务交易中,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担保物权应运而生。得讯CPA研究院首席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叶朱老师为我们深入解读了关于被担保物权的含义及其消失的原因。
什么是被担保物权?
被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旨在确保债务的履行。这种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被担保物权的消失原因
当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得到清偿或消失时,被担保物权也随之消失。具体来说,被担保物权消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清偿: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这是最常见的原因。
2.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此时,债务人可以将清偿标的交付给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
3.抵销:当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时,双方的债务可以相互抵消,导致主债权消灭。
4.免除: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担保物权人决定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这也可能导致主债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这种情况下,担保物权的存在意义已经失去。
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再存在。随着债权的消灭,被担保物权也随之消失。对担保交易双方而言,了解这些消失原因有助于更好地管理风险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