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分类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按不同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法定与意定担保物权、留置性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不动产、权利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注重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一、按原因分类
担保物权以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可分为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1.法定担保物权:指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担保物权,如基于租赁、承揽等合同产生的留置权。
2.意定担保物权:指由当事人通过约定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
二、按主要效力分类
担保物权还可以根据其效力特点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1.留置性担保物权: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未履行时,有权留置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以确保债务得到履行。如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2.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赋予担保物权人在债务未履行时,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和质权均属于此类。
三、按标的物分类
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担保物权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1.动产担保物权: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质押权。
2.不动产担保物权:以不动产作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房屋抵押权。
3.权利担保物权:以权利作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如股权质押。
4.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以非特定财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其实现方式较为复杂,通常需要通过特别法规定。
担保物权的分类涉及多个维度,包括原因、效力和标的物等。这些分类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担保物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