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与权益法的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对投资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权益法适用于联营和合营企业,影响较小,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投资收益;而成本法适用于完全控制的企业或子公司,影响大,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投资收益。
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成本法与权益法各有其特点和应用场景。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范围和投资收益处理方法的不同。
一、适用范围的不同
1.权益法主要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这些企业在股权占比上通常在20%到50%之间。采用权益法,意味着投资方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影响相对较小。
2.成本法则主要适用于对被投资方具有完全控制权的公司或子公司,即股份占比达到50%以上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经营管理具有较大的影响,甚至达到绝对控制。
二、投资收益处理方法的不同
投资收益的处理是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另一主要区别。
1.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处理方法可以看作是权责发生制。在这种方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基于被投资企业在年终实现的利润,投资方按照其占有的企业份额来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
2.成本法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在成本法下,投资收益的确认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时才能实现,即投资方只有在收到股利时才能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
权益法和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区别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和投资收益处理方法上。权益法更适用于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而成本法则更适用于对被投资方具有控制权的公司或子公司的投资。在投资收益处理上,权益法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成本法则采用收付实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