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权不是用益物权,而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两者都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占有为前提,客体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产生基于债权契约。但租赁权与用益物权在权利性质和法律规定上有所不同。
租赁权具体表现为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换言之,租赁权主要涉及的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契约关系而产生的权利。
一、租赁权的定义及性质
租赁,是指一方将特定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后返还租赁物的契约。在这个过程中,承租人所获得的租赁权,即对他人所有之物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一种基于合同约定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定义及范围
用益物权则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些权利都是基于对物的实际使用和收益而产生的。
三、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虽然租赁权和用益物权都涉及到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主要的区别在于,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契约而产生的,其存在和终止都依赖于租赁契约的签订和解除;而用益物权则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两者的联系在于:
1.两者都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
2.两者都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4.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产生都是基于债权契约。
总结来说,租赁权和用益物权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在法律性质和产生方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租赁权并非用益物权,而是基于租赁契约产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