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是对土地等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而担保物权则是把握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在现代德国法中,限制物权进一步细分为排除移转物的可能性、与移转物的可能性有关的变卖权和获得他人物的权利等三种。
在现代德国法中,限制物权得到了更为详细的分类。首先,排除了移转物的可能性的对他人物的利用权,这是指权利人在特定条件下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并不包括对该物的处置权。其次,与在没有支付一定数额款项的情况下不依所有人的意志移转物的可能性有关的对他人的物的变卖权,这主要涉及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他人所有的物的变卖权利,其行使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未支付一定款项时,不得随意变卖他人的物品。最后,还包括获得他人的物的权利,如优先购买权,当某物被出售时,特定的权利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限制物权在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对物权的限制,可以平衡物权人和他人之间的权益,实现公平和效率。以上便是关于限制物权的具体内容和分类的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