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具体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内容需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协商创设。物权的效力指法律的强制性作用力,包括排他、优先及追及效力,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公示方式方面,动产以交付为原则,登记为例外;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均需遵守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以及物权的种类法定。
一、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即物权的种类和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基于自由意志协商创设或确定物权的内容和种类。这保证了物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物权的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等。这些效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随意改变物权的效力,以确保物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维护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
三、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关于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国的通例为:动产公示以交付(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公示方法。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可能无效,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当事人也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物权法定的原则确保了物权制度的明确性、稳定性和交易的公平性。在物权法定的框架下,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式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容当事人通过协议随意改变。这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