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是指出卖财物以换取现款的行为。与拍卖相比,变卖在程序、期限、价值确定方法、形式、标的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别。拍卖须先期公告、有期限限制、对标的物进行估价,以竞争方式公开进行;而变卖则无这些规定,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且范围更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变卖和拍卖都是民事执行措施,但变卖的范围更广泛。
1.程序差异:拍卖需要预先公告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而变卖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2.期限不同:拍卖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限制。
3.价值确定方法:拍卖需要对标的物进行估价并确定底价,通过竞价确定价值;变卖则没有这一程序。
4.形式差异:拍卖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通过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5.标的物范围:拍卖适用于动产、不动产及特殊价值财产,而变卖的范围则更广泛,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以及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与拍卖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特别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两者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和程序上有所不同。拍卖的范围相对更广,地位也更重要,但对不动产和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许多国家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