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变动,具体涵盖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登记生效、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况;动产物权变动则遵循基本规则和交付种类,如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整体而言,物权变动涉及多种情况和规定。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包括登记生效和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两种情况。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移、变更和消灭,需要进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例如,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及不动产的抵押等都需要进行登记。
2.非登记生效情况:在某些情况下,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即可生效,但事后处分仍需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这些情况包括: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以及因合法建设、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还存在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情况,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
二、动产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主要包括基本规则和交付种类。
1.基本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动产的买卖、赠与等都需要完成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种类:交付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无需再为现实交付。二是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三是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的变动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确保权益的合法变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体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