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估计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税法要求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或冲提折旧,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一般规定
1.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2.对于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二、特定情况下的规定
针对电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有特别规定。当电信企业因按实际竣工决算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时,需要按规定补提以前年度少提的折旧。这种调整不允许在补提年度扣除,应相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税法要求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折旧。
事业单位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从下个月开始计提。对于电信企业等特殊行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并按规定补提(冲提)折旧,同时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